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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C(Air Operator Certificate)“航空运营人合格证”。
按照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指批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从事特定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许可证书;是航空公司从事公共航空运输(载客飞行)的必备资质。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或使用座位数超过30座的多发飞机实施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的航空运营人。 按照《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是民航监管机构批准航空运营人从事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的行政许可证书。 此外,AOC也是国际上对航空运营人合格证的通...
无人机运行基地 华东局
⚠️ 内容待补充
航空业
航空业是指与航空器研发、制造、维修、运营等活动直接相关的、具有不同分工的、由各个关联行业所组成的业态总称。航空业可以分为三个紧密联系的行业:航空制造业、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
民用航空
航空领域包括三大部分即:航空制造业、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 航空制造业是航空事业的基础。它拥有大批各类优秀人才,使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出各式各样的航空器供给军事航空和民用航空使用。 军事航空是执行空中军事活动任务的航空活动,它是组成一个国家国防力量的重要部分。航空制造业许多最新的技术发明和进展大多首先用于军事航空。军事航空技术的发展对整体航空业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 民用航空是指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航空活动,它是一个庞大的行业,包括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两大部分。
运输航空
民航法 公共航空运输 先说航空运输,它又可分为航空客运与航空货运两种业务内容。经营这些业务的都是一些大型企业,提供航空服务可获得可观利润,所以也被称之为商业航空。商业航空是交通运输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很大作用。
通用航空
其次再说说通用航空。它是指某些企业或个人自驾飞机从事的各种活动。一般使用小型飞机或直升机。例如农用播种、灭虫,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空中摄影、旅游、驾驶员学习飞行、私家飞机等等。通用航空灵活机动,用途很多,在发达国家中已是大众飞行的领域,在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 民航法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施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
民用航空的组织体系
民用航空从组织体系上又可分为三种,即政府部门、机场系统、航空器使用部门。 政府部门在我国就是民航总局,它代表政府制定民航业的各项法规,对民航各方面的工作进行总的规划管理,对驾驶员进行资格认证和考核,协调和指挥空中交通,负责重大国际民航业的外事活动,监督处理重大航空安全事务等等。 机场系统也很庞大。机场是空中运输和地面交通的结合点,也是各种飞机在地面时的停放地点,除此以外它还有国家和地区门户的作用。它需要配备很多项目的服务设施为飞机、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服务。因此机场的品质直接影响到该地区的形象及经济活动。 第三个部分就...
民用航空规制体系
民用航空规制体系 一、 定义 民用航空规制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规范民用航空活动(包括飞行器设计、制造、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空域管理等)所建立的、由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管理程序等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集合。其核心目标在于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有序、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对于从业者而言,理解这一体系的结构和运行逻辑,是开展任何民航相关业务的先决条件。 二、 体系结构与层次 民用航空规制体系是一个金字塔式的多层级结构,从宏观的法律框架到微观的操作规程层层递进: (一) 法律基础层(最高层级) 这是整个规制...
航空安全管理
一、 定义与内涵 航空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一套系统的、全面的管理体系,以识别、评估、控制和减轻航空活动(包括民用航空和通用航空)中各类风险和潜在危害,从而保障航空器、人员、设备和运行环境安全状态的活动过程。它是一个贯穿于航空活动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职能,而非单一的技术操作。其核心目标是实现“零事故”的持续状态,要求管理体系具备前瞻性、预防性和可追溯性。 (一) 体系化要求:航空安全管理并非孤立的检查或事件调查,而是基于国际公认标准(如ICAO)和国家法规构建的、涵盖组织结构、程序规范、人员资质、设备维护...
低空经济和通用航空的关系
一、定义与内涵界定 低空经济(Low-Altitude Economy)是指以低空空域(通常指海拔高度在1000米以下的空域)为载体,融合了航空技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前沿科技,形成的一系列围绕低空空域应用场景的产业体系。它是一个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经济概念,其核心在于“空域的数字化、智能化和产业化”。 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 GA)是低空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核心组成部分。通用航空是指不从事定期商业运输的航空活动,涵盖了包括飞行训练、观光飞行、农田作业、应急救援、物流配送等多种非商业化...
全空间无人体系
全空间无人体系 一、 定义 全空间无人体系(All-Space Unmanned Systems)是指一个由多种类型、规模、功能和飞行平台构成的、高度集成化、自主化、网络化的复杂系统集合。 该体系的覆盖范围不再局限于单一的飞行空间维度(如低空或特定区域),而是涵盖了从地面、近地表到大气层、乃至近空间(低轨道)的“海陆空一体化”全空间域。 其核心特征在于系统层面的协同作战、任务链的端到端自动化以及跨域资源的高效调度与管理。 二、 核心构成与技术特征 (一) 异构多域平台集成 全空间无人体系并非单一平台,而是由不同载荷...
度量换算
英尺(ft)与米(m): 1 ft = 0.3048 m。航高常用。例:10,000 ft ≈ 3,048 m。 英里(statute mile)与公里(km): 1 英里 = 1.609344 km。 海里(Nautical mile, NM)与公里: 1 NM = 1.852 km。航空、航海通用距离单位。 节(Knot, kn): 速度单位,1 kn = 1 NM/h = 1.852 km/h。空速、风速常用。 马赫(Mach, M): 速度与当地音速之比。M<1 亚音速,M≈1 跨音速,M>1 超音速。 出...
标准气压高度 修正海压高度 场压 真高高度
标准气压高度(QNE):航空器从空中到标准大气压平面的垂直距离。标准大气压平面(即假想的海平面气压为1013.25百帕/29.92英寸汞柱的等压面)。 修正海压高度(QNH):以平均海平面气压为基准面,经过机场海拔修正后测出的高度。显示飞机海拔高度。用于低空飞行、进近、区域内统一高度基准。 场压高度(QFE):以机场跑道平面气压为基准面测量出的高度。显示飞机距离跑道的垂直距离。用于起降阶段。 真高高度(Absolute Altitude):飞机正下方地面或障碍物到飞机的垂直距离。由无线电高度表测量。 出处:国际民航...
飞行规则 目视飞行 仪表飞行
一、 定义 飞行规则(Flight Rules)是航空器在特定空域或特定操作条件下,为确保空中交通安全和秩序而制定的操作规范和运行准则。它规定了飞行员在不同环境和条件下必须遵守的飞行操作标准,核心目的是在保障飞行安全的基础上,实现空中交通的有效管理。飞行规则主要包括目视飞行规则(VFR)和仪表飞行规则(IFR)。 二、 目视飞行规则(Visual Flight Rules, VFR) (一) 定义与特征 目视飞行规则是指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能够清晰地依靠目视观察周围环境、地物和空中交通工具来维持安全飞行的一种飞行操...
航权
航空权(专业上称“航权”),简单说就是一国飞机飞越或进入另一国领空进行商业运营的权利。 航权是世界航空业通过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一种国家性质的航空运输权利,因为航空运输只要超出自己的国界就涉及到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航空运输就需要一个在全球行业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航权就属于这个规定其中的一部分。 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一组特权,由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确立。主要包括九种航权,核心为: 第一航权(飞越权): 在不降落的前提下,飞越他国领空。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为技术目的(加油、维修)降落他国,不上下旅客/货...
航路
航路是由国家统一划定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空中通道。它以连接各地面导航设施的直线为中心线,规定有上限高度、下限高度和航路宽度,通常宽度为20公里。 航路配备有较完善的通信、导航设备和备降机场。航路的目的是维护空中交通秩序,提高空域利用率,保证飞行安全。 航路和航线的区别在于:航路是有宽度的空域(如同空中管道),而航线则是空中的一条线(即飞机飞行的具体路径)。 航路代号由拉丁字母和1-999的数字组成,A、B、G、R、L、M、N、P、W、Y、V开头的为国际航路,H、J、Z、X开头的为国内航路。 出处: 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民...
航线
航线是航空器按照预定计划飞行的空中路径。它确定了飞机飞行的具体方向、起讫地点和经停地点,通过导航系统在航图上标注起点、检查点、转弯点和终点等关键位置。 从民航运输角度,航线是指使用规定机型,在指定地点间从事定期航空运输服务而形成的运输路线,其要素包括起点、经停点、终点、航路、机型等。 航线按照起讫地点的归属不同分为国际航线、国内航线和地区航线。航线是航空运输企业的重要资源和运营先决条件。 出处: 国际民航组织(ICAO)相关标准;中国民航局航线管理相关规定。
通用航空划设临时空域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现公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