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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88号)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已经2007年8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 局长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指向航空器的灯光信号│ 对于地面上航空器的含义 │ 对于飞行中航空器的 ││ 的颜色和型式 │ │ 含义 │├──────────┼─────────────────────┼──────────┤│绿色定光 │可以起飞 │允许着陆 │├──────────┼─────────────────────┼──────────┤│一连串绿色闪光 │可以滑行 │返航着陆(注) │├──────────┼─────────────────────┼──────────┤│红色定光 │停止 │给其他航空器让出航路││ │ │并继续盘旋飞行 │├──────────┼─────────────────────┼──────────┤│一连串红色闪光 │滑离所用着陆区 │机场不安全,不要着陆│├──────────┼─────────────────────┼──────────┤│一连串白色闪光 │滑回机场的起始点 │在此机场着陆并滑到停││ │ │机坪(注) │├──────────┴──────────┬──────────┴──────────┤│红色信号弹 │不管以前有无指示暂时不要着陆 │├─────────────────────┴─────────────────────┤│注:着陆和滑行许可信号,在适当时发给 │└───────────────────────────────────────────┘
┌────────────────────┬────────────────────┐│ 跑道视程 │ 能见度 │├────────────────────┼────────────────────┤│ 500米(1600英尺) │ 400米(1/4英里) │├────────────────────┼────────────────────┤│ 720米(2400英尺) │ 800米(1/2英里) │├────────────────────┼────────────────────┤│ 1000米(3200英尺) │ 1000米(5/8英里) │├────────────────────┼────────────────────┤│ 1200米(4000英尺) │ 1200米(3/4英里) │├────────────────────┼────────────────────┤│ 1400米(4500英尺) │ 1400米(7/8英里) │├────────────────────┼────────────────────┤│ 1600米(5000英尺) │ 1600米(1.0英里) │├────────────────────┼────────────────────┤│ 2000米(6000英尺) │ 2000米(11/4英里) │└────────────────────┴────────────────────┘
┌─────────────────────┬─────────────────────┐│正常排班 │运行延误后 │├──────────┬──────────┴──────────┬──────────┤│飞行前休息时间 │不少于10小时 │不少于10小时 │├──────────┼─────────────────────┼──────────┤│值勤时间 │不超过14小时 │可超过14小时 不超过1││ │ │6小时 │├──────────┼─────────────────────┼──────────┤│飞行时间 │不超过10小时 │可超过10小时 不超过1││ │ │2小时 │├──────────┼─────────────────────┼──────────┤│飞行后休息时间 │不少于10小时 │不少于12小时 │├──────────┼─────────────────────┼──────────┤│多时区飞行后的休息时│不少于14小时 │不少于18小时 ││间 │ │ │└──────────┴─────────────────────┴──────────┘
(c) 对于含三名驾驶员的扩编飞行机组,其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表格中的要求:
┌─────────────────────┬─────────────────────┐│正常排班 │运行延误后 │├──────────┬──────────┴──────────┬──────────┤│飞行前休息时间 │不少于10小时 │不少于10小时 │├──────────┼─────────────────────┼──────────┤│值勤时间 │不超过18小时 │可超过18小时 ││ │ │不超过20小时 │├──────────┼─────────────────────┼──────────┤│飞行时间 │不超过14小时 │不超过16小时 │├──────────┼─────────────────────┼──────────┤│飞行后休息时间 │不少于14小时 │不少于18小时 │├──────────┼─────────────────────┼──────────┤│多时区飞行后的休息时│不少于18小时 │不少于24小时 ││间 │ │ │└──────────┴─────────────────────┴──────────┘
┌─────────────┬─────────────┬─────────────┐│ 高度 │ 飞行能见度 │ 离云距离 │├─────────────┼─────────────┼─────────────┤│离地面高度350米或以下,不 │ 5千米 │ 云下150米 ││考虑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 │ │ 云上300米 ││ │ │ 水平距离600米 │└─────────────┴─────────────┴─────────────┘
┌─────────────┬─────────────┬─────────────┐│高于地面350米,但低于修正 │ 5千米 │ 云下150米 ││海平面气压3千米 │ │ 云上300米 ││ │ │ 水平距离600米 │├─────────────┼─────────────┼─────────────┤│高于地面350米,并且高于修 │ 8千米 │ 云下300米 ││正海平面气压3千米 │ │ 云上300米 ││ │ │ 水平距离2千米 │└─────────────┴─────────────┴─────────────┘
第91.1415条 日落至日出之间的跳伞 (a) 在日落至日出之间进行跳伞活动的跳伞员应当装备在5千米外可见的发光装置。 (b) 在日落至日出之间跳伞应当在跳离航空器直至抵达地面前一直打开本条(a)款要求的发光装置。 第91.1417条 酒精和药物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从航空器上实施跳伞,航空器的机长也不得允许其跳伞: (a) 该员正处于酒精作用下; (b) 该员使用了影响人体官能并可能影响安全的药物。 第91.1419条 检查 局方可以检查本章适用范围内的任何跳伞活动(包括检查跳伞场地),以确定其是否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91.1423条 跳伞装置和叠伞要求 (a) 从航空器上实施跳伞的人员应当配挂跳伞用的背带系统及两具伞,即一具主伞和一具可靠的备份伞,伞的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伞应当由专业包伞人员或跳伞者本人包伞,包好的伞应在120天内使用。 (2) 备份伞应由专业包伞人员包伞,包装好的伞的有效期视材料而定: (i) 由尼龙、人造丝或其他类似合成纤维,或由抗霉损与抗腐蚀材料制成的伞衣、伞绳和背带而组成的降落伞系统的包装有效期为120天,并应由专业包伞人员包伞; (ii) 由丝织绸、柞丝绸或其他天然纤维以及本条(a)(2)(i)款规定之外的材料制成的降落伞系统,其包装有效期为60天,并由专业人包伞人员包伞。 (b) 当用开伞拉绳进行强制开伞时,连接方法为:开伞拉绳由挂钩的一端与飞机相连,另一端与降落伞相连,且应使用拉断绳。拉断绳是用来帮助拉出伞包里的引导伞,从而使引导伞充气拉出主伞。如果不使用引导伞帮助开伞,可将拉断绳直接连在主伞顶部,以帮助拉出主伞衣,使主伞充气: (1) 拉断绳应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开伞拉绳打开主伞包后,拉断绳再受力工作。 (2) 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要求如下: (i) 对于使用引导伞来帮助拉出主伞的,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应不小于13千克(28磅),但不得大于73千克(160磅); (ii) 对于直接用拉断绳拉出主伞的,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应不小于25千克(56磅),但不得大于145千克(320磅)。 (3) 拉断绳的一端应系在开伞拉绳上有封包插销的一端。如果开伞绳上无封包插销,则拉断绳应当系在开伞拉绳与主伞包锁锥连接处。拉断绳的另一端系在引导伞顶部限位带或限位环上;如果没有使用引导伞,则应直接系在主伞衣顶部。 (c) 本条(b)款要求的拉断绳应当由跳伞者本人或专业人员连接。 (d) 本章中的降落伞是指按型号鉴定试验合格或按技术标准规定生产出来的降落伞,或军方批准生产的降落伞。 Q章 偏离 第91.1501条 政策和程序 (a) 局方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运行航空器的人员签发偏离证书,批准其按照偏离证书中所列的条件偏离本规则第91.1503条中所列的任一条款的规定。 (b) 申请偏离的人员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偏离申请书。 (c) 局方可以在偏离证书中规定偏离的生效条件和时间。 第91.1503条 可进行偏离申请的条款 对于下列条款,局方可以接受偏离申请:
┌─────────────────────────┬─────────────────────────┐│ 修订条款 │ 修订内容 │├─────────────────────────┼─────────────────────────┤│91.5 │-(a)款增加(1)、(2)段; ││ │-(b)、(c)款重新改写; ││ │-新增(d)、(e)款。 │├─────────────────────────┼─────────────────────────┤│91.8 │新增条款。 │├─────────────────────────┼─────────────────────────┤│91.102 │新增条款。 │├─────────────────────────┼─────────────────────────┤│91.104 │新增条款。 │├─────────────────────────┼─────────────────────────┤│91.151 │增加(c)款。 │├─────────────────────────┼─────────────────────────┤│91.153 │原(a)款改为(b)款,新增(a)款。 │├─────────────────────────┼─────────────────────────┤│91.167 │重新改写。 │├─────────────────────────┼─────────────────────────┤│91.179 │-(b)(1)修订为“…,飞行高度由8900至12500千米,每隔││ │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 │一个高度层。” ││ │-(b)(2)修订为“…,飞行高度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 │0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 │一个高度层。” │├─────────────────────────┼─────────────────────────┤│91.180 │新增条款。 │├─────────────────────────┼─────────────────────────┤│91.195 │新增条款。 │└─────────────────────────┴─────────────────────────┘
┌─────────────────────────┬─────────────────────────┐│91.439 │新增条款,内容为原第91.419条的要求; │├─────────────────────────┼─────────────────────────┤│91.441 │新增条款,内容为新增要求; │├─────────────────────────┼─────────────────────────┤│91.443 │新增条款,内容为原第91.411条的要求; │├─────────────────────────┼─────────────────────────┤│91.1007 │-删除; ││ │-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07条。 │├─────────────────────────┼─────────────────────────┤│91.1009 │-删除; ││ │-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17条。 │├─────────────────────────┼─────────────────────────┤│91.1011 │-删除; ││ │-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11条。 │├─────────────────────────┼─────────────────────────┤│91.1013 │-删除; ││ │-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15条。 │├─────────────────────────┼─────────────────────────┤│91.1021 │-删除; ││ │-原内容移至修订后的第91.415条。 │├─────────────────────────┼─────────────────────────┤│附录A │增加“航空作业”、“A级性能旋翼机”和“B级性能旋翼││ │机”的定义 │├─────────────────────────┼─────────────────────────┤│附录D │- 1.定义中: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的定义中增││ │加“一般…(国内是飞行高度8900米(29100英尺)至125││ │00米(41100英尺))”; ││ │- 1.定义中:在RVSM飞行包线的定义中:(1)中增加“( ││ │国内8900米(29100英尺))”,(2)中增加“(国内1250││ │0米(41100英尺))”; ││ │- 2.航空器批准中:将(d)(2)(5)中40米(200英尺)改为││ │“60米(200英尺)”; ││ │- 2.航空器批准中:(g)重新改写,原(g)的内容改为(h) ││ │; ││ │-8.空域的划定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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