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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

来源: CAAC官网


西北地区管理局->信息公开->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撤回西北地区通航公司CCAR-91部运行许可的公示 来源:西北地区管理局 2023-12-28 15:16 打印本页 按照民航局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部署,《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4)、《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R3)、《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6)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3)等四部规章已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依据现行规章,持有原CCAR-91部运行合格证的运营人,如按照新版CCAR-135、CCAR-136、CCAR-141相应运行种类继续运行的,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格证换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经研究,西北地区管理局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对西北地区通航公司的CCAR-91部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进行集中撤回处理,具体方案公示如下: 涉及撤回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通航企业,如对本公示方案有异议,可于2024年1月24日前向我局上报具体诉求及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我局将视情核实并研究处理办法。如无异议,需尽快将所持纸质运行合格证交至属地监管局。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飞标处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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