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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空域申请机制

低空经济兴起后,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飞行活动的空域申请机制,已经发生了系统性的变化。核心是从过去笼统的“临时空域申请”,转变为 “分级分类管理+线上统一平台+定期/即时申请” 的规范化、便捷化新模式。 🔧 申请流程的主要变化 统一的线上申请渠道:全国飞行活动申请统一通过 “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简称UOM平台) 办理。相较于过去分散、线下的方式,这极大地提高了申请效率和透明度。 明确的申请与审批时限: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申请时间:单位或个人应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提出申请。 批复时限: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起飞前确认:获批后,还需在计划起飞前1小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确认后方可起飞。 常规流程对比:而传统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要求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需在7个工作日前提出,批复时限为3个工作日。新规的时限更短,流程更简化。 “临时空域”的补充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偶发性、短期的,以及应急飞行等临时用空需求,仍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临时申请。这意味着,“临时空域”申请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依然存在,特别是应对突发和短期任务。 真高120米以下的适飞空域可以自由飞行,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目前像深圳和海南这种新规试点城市,适飞空域分别占总空域的70%和90%。在管制空域内飞行需要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通常情况下,无人机应与有人机隔离开飞行。如果无人机一定要和有人机共同运行,以下几种情况下,可申请与有人机一起融合飞行。 (一)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 (二)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 (三)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四)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五)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注意:禁止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