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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划设临时空域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现公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