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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权

航空权(专业上称“航权”),简单说就是一国飞机飞越或进入另一国领空进行商业运营的权利。 航权是世界航空业通过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一种国家性质的航空运输权利,因为航空运输只要超出自己的国界就涉及到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航空运输就需要一个在全球行业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航权就属于这个规定其中的一部分。 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一组特权,由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确立。主要包括九种航权,核心为: 第一航权(飞越权): 在不降落的前提下,飞越他国领空。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为技术目的(加油、维修)降落他国,不上下旅客/货物。 第三、四航权(目的地下客货权): 从本国载运客货至他国,或从他国载运回本国。 第五航权(中间点权/第三国运输权): 在本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航线上,在第二国承运客货。 第八、九航权(境内运输权/cabotage): 在另一国境内两点间运输客货(通常不允许)。 出处: 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1944年)。